科技部、卫健委时有通报部分教育、医疗机构科研诚信案件的处理结果。我们常在处理结果中看到“论文造假”、“不当署名”、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”等名词。那么在科研诚信案件中,有哪些高发的不端问题呢?
美国Turnitin公司就科研工作中的抄袭和不端行为发生的普遍性做了排序,大家一起看看吧!
又称:抄袭剽窃Plagiarism,知识盗窃Intellectual Theft
普遍性 7.5/10
严重性 7.6/10
这种改述是指把别人的文章改一改,让它看起来像是一个自己原创的想法,甚至是一项新的研究。正当的改述无论是简单地重新措辞,还是完全重写内容,都应该保持原有作者的想法或概念,并注明其出处来源。
又称:自我抄袭Self-Plagiarism、再次使用Reuse
普遍性 7.1/10
严重性 7.6/10
重复研究抄袭是在一项新研究中,和某个类似研究使用了相似的研究方法,并重复使用其数据或文本,但没有适当的归属。当重复对相关主题进行研究并得出相似的结果,却没有正确引用早期的研究时,通常会发生这种情况。
又称:不正确的引用Inaccurate Citation
普遍性 6.9/10
严重性 6.4/10
在研究人员使用次级来源(如元研究)但仅引用了次要来源中包含的主要来源时,就容易发生次要来源抄袭。次要来源抄袭不仅无法归因于次要来源作者的研究成果、思想,还造成了一种对研究有评论的错觉。
又称:自我抄袭Self-Plagiarism、再次使用Reuse
普遍性 6.3/10
严重性 7.5/10
当研究人员在没有注明出处的情况下,重复使用他们自己以前的研究和论文内容时,就会发生重复。“重复”引发的道德规范问题备受争议,并且通常取决于重复使用的内容。
又称:不准确的作者Inaccurate Authorship
普遍性 5.3/10
严重性 8.2/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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